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

產創條例之我思我見

身為綜合報紙的財經記者,檢視政府重大財經政策,是無法逃避的責任與義務,這回,就拿爭吵不斷的產創條例小試牛刀吧!

我並不想討論產創條例中複雜的租稅優惠,留給經濟部與財政部官員傷腦筋;我比較想探討的是有關產創條例第20條之1的增修條文-「中小企業增雇一定員工,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補助」的規定。

該條文自經濟部研擬之初,就引發社會各界大肆批評,認為政府不宜將這種短期的「救失業」權宜之計,堂而皇之地明定在法律當中,又適逢五都選舉在即,更是坐實在野黨永不間斷的綁樁、買票之議。

但持平而論,國內中小企業向來對於穩定社會就業安定,具有居功厥偉的效果。

根據主計處最新的工商普查資料發現,我國中小企業涵蓋的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比率高達76.6%,其所生產的財貨總值雖然遠比不上所謂的「全球前五百大企業」,但他們所生產的每一分一毫、所創造的就業人數,甚至是每年繳交的稅負,都是扎扎實實貢獻在台灣境內,對於我國整體經濟成長與財政健全的助益,其實是遠高於大型跨國企業。

或許會有人說,「產業創新條例」的本意是希望促進國內投資及帶動產業升級發展,只要符合資格者即可適用相關租稅優惠,無須特地為中小企業量身設計。

但仔細翻開產創條例的四項租稅優惠範圍,不論是研發、人才培育、物流中心或營運總部,非達一定規模的大型企業都無法符合資格,這樣的設計對中小企業來說,無異是「看得到、吃不到」,「口惠而實不至」。

邏輯上來說,想要扶植任何企業成長都必須審時度勢,在關鍵時刻提供關鍵支援,以成就企業日後壯大的可能契機。所謂的「關鍵時刻」最有可能出現在企業草創之際,或是如金融海嘯般百年難遇的經營危機;而「關鍵支援」就是由政府提供反景氣補助,幫助其度過財務困難的慘澹時期。

也因此,產創條例第20條之1,就是希望將這種發揮「臨門一腳」的關鍵角色,明定在法律之中,並賦予主管機關是否決定補助的權力。

更何況,如果中小企業連雇用員工都成為「難以承受之重」,如何奢言研發、人才培育、物流中心或營運總部?

猶記得,去年初金融海嘯方興未艾之際,政府義無反顧出手援救國內四家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(DRAM)廠商,甚至請來聯電榮譽董事長宣明智主持台灣創新記憶體公司 (TIMC),就是為了搶救這四大公司旗下的數萬名員工。

相形之下,為數眾多、雇用員工龐大的中小企業,在前年金融海嘯重擊下的危急存亡之秋,政府又伸出了哪些援手?提供了哪些協助?難道只是因為中小企業不會吵?不會鬧?不會大張旗鼓要求政府紓困?

更別提,從82年到97年期間,根據財政部估算,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每年針對大企業減稅超過千億。但以近六年中小企業雇用人數每年平均增約13萬人估計,就算全數補助,一年金額也不及150億元,很顯然,政府就算有心想要「圖利」中小企業,格局與規模也微不足道。

~~ 發表於2010/4/11聯合報 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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